(2017)川172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家支行与陈朝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家支行,陈朝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833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家支行,住所地宣汉县胡家镇北龙街127号。法定代表人:朱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国,宣汉县胡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朝奎,男,汉族。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家支行与被告陈朝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家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家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小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相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