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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杜利容与邢九利、程张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利容,邢九利,程张翠,梁建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320号原告:杜利容,女,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彦瑞,清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九利,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程张翠,女,200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范县。被告:梁建超,男,成年,汉族,现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层、8层。负责人:赵瑞。委托代理人:潘晓强,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利容诉被告刘广豪、邢九利、程张翠、梁建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利容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利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利容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