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颜鑫与张玲刚、朱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鑫,张玲刚,朱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2600号原告:颜鑫,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玲刚,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朱玲燕,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颜鑫与被告张玲刚、朱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张玲刚、朱玲燕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玲刚于2016年6月1日向原告颜鑫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另查明,被告张玲刚、朱玲燕于2011年4月8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玲刚、朱玲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颜鑫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张玲刚、朱玲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群瑶人民陪审员 王直荣人民陪审员 陈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江伊豪?PAGE???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