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马兴华与张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兴华,张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5号申请执行人马兴华,男,生于1967年8月1日,回族,农民,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张锐,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回族,职工,住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马兴华申请执行张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47065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锐在本院涉案较多,其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工商、车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张锐系吴忠市红寺堡区水务局在编职工,如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将会被开除公职并影响到其工资收入,所以本院未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其工资收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勤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