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甫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甫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803号原告:张甫木,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方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女,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甫木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本案。原告张甫木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甫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甫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甫木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