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执行万兴塑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兴塑化有限责任公司,新乡琴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朋礼,理事长被执行人万兴塑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锡来。被执行人新乡琴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琴,董事长。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万兴塑化有限责任公司、新乡琴胜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一案,(2015)新中民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号(2017)豫07执168号。标的:1030.4072万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中民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卓群审判员 王治国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孟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