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657号原告王剑,男,1986年7月22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委托代理人石刚,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延武,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剑负担。审判员陈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冯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