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马俊廷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俊廷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86号罪犯马俊廷,男,1951年3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2)苍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俊廷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判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6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至20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马俊廷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监狱表扬4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俊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获监狱表扬4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俊廷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3月20日,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前迷龙村村民委员会、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民政办公室、临沂市罗庄区民政局出具了该犯家庭困难证明。执行机关提供了该犯狱内消费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马俊廷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原判罚金5000元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俊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