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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04刑初92号公诉机关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杰,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于自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11月8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杰于2016年8月至11月28日期间,在自己位于自贡市沿滩区板仓街沙坪后街的租住房内,先后多次伙同并容留吸毒人员黄某、何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杰伙同并容留黄某、何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在现场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和锡箔纸一卷。经检测,张杰、黄某、何某某三人的尿液毒品检测均为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吸毒工具一个、锡箔纸一卷、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黄某、何某某、张某、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杰的供述、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被告人张杰在其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杰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杰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艳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积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