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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坤、李丙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刘坤,李丙芬,李寿军,白金玲,倪中义,王艳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红旗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职务行长。被告:刘坤,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李丙芬,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李寿军,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白金玲,女,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倪中义,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王艳如,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坤、李丙芬、李寿军、白金玲、倪中义、王艳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3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市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坤、李丙芬、李寿军、白金玲、倪中义、王艳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坤、李丙芬、李寿军、白金玲、倪中义、王艳如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赵连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效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