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童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崔坤君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崔坤君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1968号原告:童辉,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住所地:昌吉市北京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建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新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姜建新,该公司职员。被告:崔坤君,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昌吉市。委托代理人:姚成,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辉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支行、崔坤君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辉于2017年6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童辉负担。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