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字26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郭秀琪与郭梧强、金国旗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琪,郭树德,郭梧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字26592号原告:郭秀琪,女,1942年10月9日出生,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郭树德,男,1959年5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兼被告郭树德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旗,女,1960年1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郭梧强,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776**部队炮兵营保障连士兵,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培生,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中国人民解放军66481部队军人,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受理原告郭秀琪与被告郭树德、金国旗、郭梧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郭秀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郭树德等的起诉。本院认为,郭秀琪撤回对郭树德等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秀琪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玉菁人民陪审员 薛淑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