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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简伟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伟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47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伟杰,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10年7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门市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伟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伟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9月14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简伟杰饮酒后驾驶粤J×××××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蓬某区棠下市场往虎岭村方向行驶,至蓬江区棠下镇沙富工业区3号前路段时,不慎跌进施工路面的水坑,造成简伟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门市人民医院检验,被告人简伟杰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22.6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责任认定,路面施工单位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简伟杰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简伟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人王某、周某、简某、邓某的证言,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及赔偿相关资料、被告人简伟杰的病历资料,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江门市人民医院检验单、江门市二轮车辆类别判定专业意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相关资料,被告人简伟杰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简伟杰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伟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简伟杰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简伟杰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简伟杰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伟杰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简伟杰主动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伟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梁金华书 记 员  潘佩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