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星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金志、吴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星辉,杨金志,吴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7号申请人李星辉,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大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被执行人杨金志,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住巴中市南江县正直镇被执行人吴娅(杨金志之妻),女,生于1987年3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申请执行人李星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金志、吴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川190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紫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