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敏、陈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陈军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053号申请人:李敏,男,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申请人:陈军华,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被申请人: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漳州市延安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XXXX8N。法定代表人:赖锦昌。申请人李敏与被申请人陈军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敏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军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陈英以其名下座落于西湖区沿江南大道XXXX号万科金域蓝湾XX楼X单元XXX室(第X层)(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军华、福建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英名下座落于西湖区沿江南大道XXXX号万科金域蓝湾XX楼X单元XXX室(第X层)(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