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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高桂清、张绪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桂清,张绪琳,王本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桂清,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运,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绪琳,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安徽省肥东县。一审被告:王本金,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5485791-6。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高桂清因与被申请人张绪琳、一审被告王本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桂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