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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顺强与青岛博宇通物流有限公司、韩亚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顺强,青岛博宇通物流有限公司,韩亚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265号原告:马顺强,男,197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博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福安花苑**号楼网点房**号。被告:韩亚平,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原告马顺强与被告青岛博宇通物流有限公司、韩亚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马顺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顺强负担。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