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马顺强与青岛博宇通物流有限公司、韩亚平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顺强,青岛博宇通物流有限公司,韩亚平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265号原告:马顺强,男,197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青岛博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福安花苑**号楼网点房**号。被告:韩亚平,男,1986年1月9日生,汉族。原告马顺强与被告青岛博宇通物流有限公司、韩亚平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马顺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顺强负担。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