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建辉与黄友德、贾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辉,黄友德,贾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244号原告:刘建辉,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黄友德,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贾容,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刘建辉与被告黄友德、贾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建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刘建辉负担。审 判 长 廖 文人民陪审员 胡小海人民陪审员 吴修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