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23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建辉与黄友德、贾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辉,黄友德,贾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244号原告:刘建辉,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黄友德,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贾容,女,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刘建辉与被告黄友德、贾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刘建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刘建辉负担。审 判 长  廖 文人民陪审员  胡小海人民陪审员  吴修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