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汊河镇政府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6638883-3。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杭娇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颖,女,1976年8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246736元并���付违约金(以352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第二期楼款违约金自2012年11月4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10日止,第三期楼款违约金自2013年2月4日起计算,第四期楼款违约金自2013年5月4日起计算,第五期楼款违约金自2013年8月4日起计算,第六期楼款违约金自2013年11月4日起计算,第七期楼款违约金自2014年2月4日起计算,第八期楼款违约金自2014年5月4日起计算,第九期楼款违约金自2014年8月4日起计算,第三期至第九期违约金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张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来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筑面积增加而产生的购房款197元。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来民一初字第01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