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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向东与郭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东,郭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01民初3154号原告:张向东,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郭有贵,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原告张向东与被告郭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有贵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向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00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7,被告因急用钱向我借钱,我没有钱,就向我朋友借了20000.00元钱借给被告。我给我朋友出具了欠条,被告给我出具了一枚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24日到2016年7月24日。现还款期限已过,我朋友找我要欠款,被���又拖欠不还,为此诉至法院。被告郭有贵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24日,被告因急用钱向原告借款,原告即向他人借款20000.00元转借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一枚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24日至2016年7月24日。欠款逾期后,原告索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且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有贵偿还原告张向东所欠人民币2000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郭有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不予执行。审判长牛力审判员汪纯刚人民陪审员白栓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郭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