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57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龙与苏海红、郭利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龙,苏海红,郭利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570之二号原告:沈龙,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关耀宗,男,偃师市商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海红,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首阳山。被告:郭利娜,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苏海红之妻。原告沈龙诉被告苏海红、郭利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豫0381民初15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海红、郭利娜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元或查封其二人同等价值财产,冻结申请人沈龙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3000元人民币。现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苏海红、郭利娜的保全措施,解除对原告担保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苏海红、郭利娜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二人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沈龙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3000元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东旭审 判 员 :师淑桃代审判员 : 张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姬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