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焕贤与潘燕梅、郭婉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焕贤,潘燕梅,郭婉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7965号原告:罗焕贤,女,汉族,1951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招惠美,系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燕梅,女,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郭婉芬,女,汉族,1950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数码新城2栋506、601、602、617、618室。负责人:谭锦波。委托代理人:邓飞,男,系该公司职员。原告罗焕贤与被告潘燕梅、郭婉芬、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下简称天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郭婉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原告、其他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焕贤的诉讼请求:1、被告潘燕梅与被告郭婉芬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8090.75元;2、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天平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的部分诉求有异议。(详见附表)被告潘燕梅辩称:与被告天平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被告郭婉芬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4日,被告潘燕梅驾驶的粤Y×××××号轻型货车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罗焕贤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潘燕梅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罗焕贤即被送往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并于当日转入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4月18日出院。后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再次入住佛山市中医院,并于2016年5月10日出院。2016年8月23日,原告入住南海区中医院,至同年9月2日出院。原告三次住院共计54天,出院医嘱患肢禁用强力,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出院后,原告继续在佛山市中医院门诊治疗,原告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01294.45元,其中医保统筹4960.48元。其中,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垫付了10000元,被告潘燕梅垫付了12361.3元。另原告自行支付医疗用品���1480.5元。2017年3月31日,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1、罗焕贤右股骨颈骨折,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原告罗焕贤为城镇居民,至定残时年满66周岁。被告潘燕梅驾驶的粤Y×××××号轻型货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郭婉芬,该车辆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的责任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两保险期间内。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合共221804.63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原告各项损失,应由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附表第一至四项,该款已赔偿完毕),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附表第��至九项)。超出部分101804.63元,由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扣除被告潘燕梅垫付的12361.3元,被告天平保险公司还应赔偿89443.33元。因肇事车辆所投机动车保险足以赔偿本院于本案中确定的原告损失,故被告潘燕梅、郭婉芬于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告在本案中应得的赔偿款为199443.33元。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郭婉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99443.33元予原告罗焕贤。二、驳回原告罗焕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焕贤负担1043.68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917元,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剑锋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97814.47元102897.85元(含医疗用品费用)应扣除社保用药。2016年11月28日、29日、12月1日的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的票据无病历对应,本院不予支持。对其他票据予以确认,计得101294.45元+1480.5元-4960.48元=97814.47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元5400元无异议。100元/天×住院54天=5400元。三髋关节���换费用0元50000元不认可。该费用未实际发生,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诉请,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四营养费1000元1664.1元过高,酌情500元。原告提供的票据无法证明与事故关联性,依据原告伤情酌定。五护理费3970元5590元(含租床费用)过高。按照一般护理标准70元/天×住院54天+190元=3970元.六交通费1000元1210元过高。酌定。七残疾赔偿金97320.16元139028.8元应计算14年原告为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计得:34757.2元×14年×20%=97320.16元八鉴定费2300元2300元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依据鉴定票据予以支持。九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20000元过高。酌定。合计221804.63元被告垫付潘燕梅垫付12361.3元,天平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