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93张琴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93号原告:张琴,女,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德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良,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琴诉被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琴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琴以已与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琴撤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张琴负担。审 判 长 陈 晨审 判 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费熠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