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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9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尹xx诉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xx,殷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9民初730号原告:尹xx,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被告:殷xx,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克山县。原告尹xx与被告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殷xx偿还欠款100,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2016年2月13日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被告殷xx未答辩亦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被告殷xx欠原告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殷xx欠原告尹xx欠款应及时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殷xx偿还欠款1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xx于本判决生效时偿还原告尹xx欠款1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殷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春梅注: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