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冬碧、卢树林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冬碧,卢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118号申请人杨冬碧,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湖北咸丰县人,住咸丰县,诉讼代理人:张晖,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树林,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申请人杨冬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树林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鄂2826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冬碧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我们的调查被执行人卢树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冬碧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6执1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白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