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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腾、邓泰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腾,邓泰峰,夏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李腾,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邓泰峰,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夏志雄,男,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李腾申请执行邓泰峰、夏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腾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万桥人民陪审员  刘庆辉人民陪审员  龚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