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新泰市羊流镇康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新泰市羊流镇康达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0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泰市羊流镇康达超市,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南羊流村。经营者:尹汉伟,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利鑫公司)与被告新泰市羊流镇康达超市(以下简称康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纳利鑫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纳利鑫公司因与康达超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明娜审 判 员 井 慧人民陪审员 张玉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