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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国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西玛格电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西玛格电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国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郑章镇侯村校园街3号。被执行人天津西玛格电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淮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安国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西玛格电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5)安民��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天津西玛格电梯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国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6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安国市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调查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存款信息,并于2016年7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津L×××××号金旅牌小型汽车一辆;三、我院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委托天津北辰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德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