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侍爱兵与杜晓梅、韩航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侍爱兵,杜晓梅,韩航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民初2960号原告:侍爱兵,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晓梅,女,195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玄武区。被告:韩航如,男,195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玄武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飞,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云涛,江苏和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侍爱兵与被告杜晓梅、韩航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侍爱兵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侍爱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被告杜晓梅、韩航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云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侍爱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22500元(1500元/月×15个月,截止2017年3月);2、判决二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杜晓梅系多年同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2日,杜晓梅以自己家里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年利率15%,按月支付(即每月支付1500元)。自2016年元月始,杜晓梅拒付利息且告知原告因做生意失败,家里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依约按期偿付。后经原告数次催款,但被告表示,剩余本息已经履行不能。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转款凭证、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杜晓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对逾期利息的计算主张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韩航如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辩称借款并未用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杜晓梅于2014年2月12日向原告侍爱兵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侍爱兵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年利15%,此据!借款人:杜晓梅。2014.2.12”,同日杜晓梅收到侍爱兵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其的12万元。后杜晓梅向原告表示不能偿还本息,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另查明,被告杜晓梅与韩航如于1981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案涉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截止2017年3月,被告杜晓梅尚欠原告侍爱兵本金120000元、利息22500元。因借条上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15%,但未约定还款日期,现原告主张起诉之日为逾期还款之日,并自该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航如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情,并指出原告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杜晓梅曾向原告说过是为了其子投资而借款,从而证实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有被告杜晓梅关于借款用途的陈述,尚不能证实本案借款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二被告共同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晓梅、韩航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侍爱兵偿还借款本息14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75元,由被告杜晓梅、韩航如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费用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员 刘浩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魏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