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1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振才申请执行河南新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才,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1号之一申请人:赵振才,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民,该公司经理。赵振才诉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民终967号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振才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4374元及诉讼费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振才与被执行人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河南新获建设有限公司向赵振才偿还8万元,赵振才已将该款型领走,余款赵振才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义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民终967号民事调解书均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耀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