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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天津市腾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天津市腾源商贸有限公司,王立智,卢迪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福里20号楼。负责人:曹力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非,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天津市腾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他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宁波道55号。法定代表人:刘俊堂,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立智,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卢迪迪,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与天津市腾源商贸有限公司、王立智、卢迪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法院书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