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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章克荣与冯泉兴、马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克荣,冯泉兴,马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章克荣。被执行人:冯泉兴。被执行人:马文娟。申请执行人章克荣与被执行人冯泉兴、马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114元,执行费652元,共计50766元。本案在审理阶段,本院通过(2016)苏0505执保95号文书号,依据(2016)苏0505民初3568号民事裁书定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文娟名下中国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50016533XXXX的账户及被执行人冯泉兴名下农行上海松江高桥支行622848003888049XXXX的账户。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故对上述冻结财产应予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文娟名下中国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营业部50016533XXXX的账户及被执行人冯泉兴名下农行上海松江高桥支行622848003888049XXXX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嵇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辛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