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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熊君与徐开、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君,徐开,蔡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451号原告:熊君,男。被告:徐开,男。被告:蔡彬,男。原告熊君与被告徐开、被告蔡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4月12日,本院立案受理;6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熊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开、蔡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6月30日,熊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是:经与徐开自行庭外协商,由徐开还款15000元,不再要求徐开承担责任。对其余欠款,已和蔡彬另行协商好。故此,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熊君与徐开已自行达成协议,不再要求徐开承担还款责任,对其余欠款已和蔡彬另行协商好。此系熊君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熊君负担。审 判 长  王志文人民陪审员  邓衍娇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鄢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