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赵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赵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651号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光华南路***号*座****室。负责人:郑力源,该公司经理。被告:赵龙,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诉被告赵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蓝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