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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某1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223刑初65号公诉机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1,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1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洪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1和朋友盛某1酒后到本村冯某1家闹洞房,在新房内郑某1和到冯某1家恭喜的亲戚文某1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郑某1被人劝至门外。后郑某1拿起桌子上的一陶瓷茶杯朝新房内扔去,瓷茶杯砸在了坐在炕上的被害人解某1面部,将其致伤。后解某1被送往互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上唇裂伤;2.额部皮肤裂伤;3.右侧上颌窦炎;4.左侧中切牙、侧切牙冠折。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解某1的陈述、证人盛某1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及被告人郑某1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郑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意见书及量刑建议书指出,被告人郑某1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取得谅解。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郑某1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郑某1和朋友盛某1酒后到本村冯某1家闹洞房,在新房内郑某1和到冯某1家恭喜的亲戚文某1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郑某1被人劝至门外。后郑某1拿起桌子上的一陶瓷茶杯朝新房内扔去,瓷茶杯砸在了坐在炕上的被害人解某1面部,将其致伤。后解某1被送往互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上唇裂伤;2.额部皮肤裂伤;3.右侧上颌窦炎;4.左侧中切牙、侧切牙冠折。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接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10月4日17时8分,互助县高寨镇曹家堡村村民解某1向互助县公安局沙塘川派出所报警,称刚才我在互助县塘川镇上吉家沟四社我舅舅(冯某1)家,有人无故将杯子摔在我脸上,致使我的牙齿脱落。2016年10月5日,郑某1自行到派出所说明情况;2.被害人解某1陈述:2016年10月4日,我去吉家沟村舅舅冯某1家恭喜。17时许,我在姑舅冯某2的新房里点了烟坐在炕沿头南侧抽烟时,当地村里的一名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和另一名姑舅文某1发生争吵,并撕扯在一起互相乱打,打了一会当地村里的那名男子走出了新房,我继续在炕沿上坐着。这时,不知道什么东西在我头上打了一下,头上嘴上被打烂流血,我抬头看见门口站着刚才和文某1撕扯在一起的男子,我知道是他扔进来的东西,我就追出去在大门口撕住那名男子,在场人将我们分开后,我父亲解某2在那名男子胸部打了一拳,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并陈述案发当天穿了一件亮色夹克;3.证人解某2证言:2016年10月4日17时许,我在冯某1家西房给新媳妇的娘家人敬酒,不知谁给我说了一句你的儿子被人打下了,我就跑到大门外看到一帮人对面站着一个人,大家都说是那个小伙打了我儿子,我追到那个小伙跟前,在他胸部打了一拳,那个小伙就走了。我回到冯某1家中,看见儿子解某1在北房里坐着,头顶部有一道口子,上嘴唇被打豁着,伤口在流血。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就来了,解某1被送到互助县人民医院治疗;4.证人马某1证言:2016年10月4日17时许,我在冯某1家帮忙,到新房里看见炕沿头南面坐着一名身穿亮色夹克的男子,那名男子旁边还坐着一名个子大点穿深色西装的男子,郑某1在旁边坐着,村上的盛某1、郑某2在地上站着,我看见地上放着一个暖瓶,怕打翻将人烫伤就将暖瓶放在了门口,转过身时看见郑某1和穿西服的男子撕扯在一起,我过去将他们拉开,后我和郑某2将郑某1推出了门外,郑某1要求郑某2放开他,我就和郑某2将郑某1放开了,郑某1朝新房走了过去,我听见有东西砸了一下的声音,郑某1就往外走了,随后穿黑色西服的男子追了出去,坐在炕沿头南面的男子出来嘴上烂着流血,他们都追了出去。后我来到大门外,看见一帮人围着郑某1撕扯着。我回到了院子,嘴烂下的男子头部也烂下流血,后来派出所民警就来了。嘴被打烂男子的伤是郑某1造成的,听人说是郑某1扔过去的茶杯将那名男子致伤;5.证人盛某1证言:2016年10月4日17时许,我和朋友郑某1酒后到冯某1家,郑某1直接去新房点烟。约10分钟我到新房看见郑某1坐在炕边的地下,一个个子比较高,穿灰色西装的男子撕着郑某1,在郑某1身上乱打,本村王某2的媳妇在劝架,我以为他们打着玩没有管,让新娘给我点烟,当时炕边南侧坐着一名穿亮色夹克的男子,郑某1和那名男子还有王某2的媳妇三人撕扯着走出了新房,我站着给新郎说着话,这时听见坐在炕沿南侧的男子喊了一声,我转头看见男子的嘴部正在流血,不知道被什么东西打了一下,新房门口郑某1和那名高个子男子在一起撕扯着,后我拉着郑某1回家了。听郑某1说他往新房里扔了一个茶杯,应该就是郑某1扔进来的茶杯打伤的(指嘴被打烂的男子);6.出院证及互助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解某1住院治疗及伤情诊断情况;7.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解某1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8.被告人郑某1供述:2016年10月4日17时许,我和朋友盛某1酒后去本村冯某1家点喜烟,去后盛某1被人拉着去喝酒,我直接去了新房,见点烟的人全都是冯家的亲戚。这时本村王某2的妻子给新娘端着吃的进来,点烟的几个人把王某2的媳妇抓住,我把王某2的媳妇拉着让她赶紧出去,这时一名穿一身西服的男子在我右侧腰部踏了一脚将我踏倒在地,在场的四个人在我身上乱踏,其中一穿亮色夹克的男子在我腹部踏了几脚,还有两个个子比我稍大,穿深色衣服的两个人在我身上乱踢,后不知是谁拉了我一把,将我拉出新房,我看见新房门口桌子上放着一个茶杯(白色瓷杯),我拿起茶杯扔向新房里面坐在炕头上的穿亮色夹克的男子,杯子砸在了他的嘴部,当时他的嘴部就开始流血,后被一起的盛某1拉了出来。另外,谅解书、收条及本院调查被害人解某1之父解某2笔录。证明被告人郑某1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0元,被害人解某1对被告人郑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互助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对被告人郑某1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1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且由于其真诚的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考虑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兰向阳审判员  殷亨兰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