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2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990赵国莹、桑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莹,桑梅,赵计划,卞帅,赵天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990号申请人: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赵国莹,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30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桑梅,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27岁,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赵计划,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44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卞帅,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30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赵天天,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28岁,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东海县融通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苏0722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国莹、桑梅、赵计划、卞帅、赵天天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赵国莹、桑梅、赵计划、卞帅、赵天天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22民初58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 奎审判员 陆洪远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宇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