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4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毛xx与汤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xx,汤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4838号原告毛xx,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委托代理人王长兴、张大成,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xx,女,汉族,1960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原告毛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汤xx(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大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债权人潘春华88万元,因欠缺资金,尚有33万元无法筹集到位,故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原告借款33万元整,并授权原告将被告已筹集到的55万元及当日向原告借取的33万元共计88万元整一并转入潘春华账户内,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毛xx人民币330000元整,借款期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止,月利率30‰。特别声明:借款人自愿承诺,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邮寄费、交通费、公告费、误工费、执行费等)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期限过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现暂自2015年5月20日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按月利率30‰计息,共计61050元整);2、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借据;2、授权书;3、原告向潘春华转账的电子回单5份;4、被告房产证一份。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主要载明:汤xx今借到毛xx330000元整,借款期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止,月利率30‰。归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归还借款利息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邮寄费、交通费、公告费、误工费、执行费等),后归还本金等。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授权书》主要载明:本人汤xx自愿将自有的55万元整转至毛xx账户,账号62×××52,开户行交通银行东明北路支行。同时被告授权原告将上诉款项及借取原告的33万元整共计88万元整一并转入账号62×××84的潘春华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2015年4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向潘春华转账85万元。2017年1月19日,原告以被告拒不还款为由提起本诉。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了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的利息9900元。本院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按时足额还款。被告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根据原告提交的《授权书》载明,被告将其自有的55万元交由原告一并转给案外人潘春华88万元,原告实际向潘春华转款金额为85万元,原告实际向被告提供的借款金额应为30万元。鉴于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30‰已过于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的利息,本院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5月20日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息自2015年5月20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梁瑞娟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雅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