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庆利与严棉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利,严棉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697号原告刘庆利,男,1958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严棉防,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原告刘庆利诉被告严棉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庆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王雪冰人民审判员 杜宗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鹏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