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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庆利与严棉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利,严棉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697号原告刘庆利,男,1958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严棉防,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原告刘庆利诉被告严棉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庆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王雪冰人民审判员  杜宗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鹏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