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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肖青梅、毛雪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青梅,毛雪张,钱祝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肖青梅,女,1978年1月4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绍兴县。被执行人毛雪张,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钱祝芬,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其他,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2826号肖青梅与毛雪张、钱祝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32037.96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