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蒋青坡、蒋国灵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青坡,蒋国灵,蒋国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27号原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青坡,曾用名蒋小坡,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家住河南省叶县。2012年8月2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蒋国灵,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叶县。2008年1月18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蒋国合,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青坡、蒋国灵、蒋国合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赣04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青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青坡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蒋青坡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青坡撤回上诉。永修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5刑初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报刚审 判 员 夏 亮审 判 员 吴 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杜 峰书 记 员 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