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仲吾与深圳市利兴宝树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吾,深圳市利兴宝树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476号原告:刘仲吾。被告:深圳市利兴宝树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贝丽北路31号贝丽花园25栋(东105#.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5218J。法定代表人:谢世涛,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深圳市利兴宝树行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仲吾负担。审判员 周雷刚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肖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