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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学锋、丁力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学锋,丁力,丁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刑初498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学锋,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崇阳县。2016年9月19日因本案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卢露,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力,男,汉族,1991年2月26日,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崇阳县。2016年9月26日因本案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丁辉,男,汉族,1994年11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崇阳县。2016年9月16日因本案被湖州市公安局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学锋、丁力、丁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先民、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学锋及其辩护人卢露、被告人丁力、丁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22时30分左右,为寻找持械到夏某在本市吴兴区丝绸城附近所开赌场闹事的人,夏某(另案处理)、夏学锋纠集丁力、丁辉及庞某、叶某、饶油、汪水兵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木棍、砍刀等至本市开发区相鸡漾小区61幢一楼大厅内寻找闹事的人,其中夏某驾驶一辆浙E×××××银色奥迪牌轿车,另一名驾驶员驾驶鄂L×××××面包车。寻人未果,夏某与雍某发生争吵后双方混战,夏某、夏学锋、丁力、丁辉等人持械对雍某、张某、杨某、李某2等人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致雍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2、雍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夏某、被告人夏学锋、丁力、丁辉家属等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雍某、张某、杨某、李某2合计5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人口信息、病历资料;证人费某、韩某、郭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雍某、张某、杨某、李某2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条、谅解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夏学锋、丁力、丁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夏学锋辩称其拿着木棍在现场并未动手的问题,证人郭某陈述其看到“小五”(夏某)手持匕首,“小四”(夏学锋)用木棍打“河南老二”(雍某);被告人丁辉在其供述中亦称其方人员在打架时均动手的。被告人夏学锋该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对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学锋、丁力、丁辉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分别应予惩处。被告人丁力、丁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学锋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学锋、丁力、丁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学锋、丁力、丁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学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二、被告人丁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三、被告人丁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翔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人民陪审员  陆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