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8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五寨县恒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寨县恒鑫源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8执48号申请执行人:五寨县恒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寨县砚城镇西关路十字街。法定代表人:路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市民。本院在执行五寨县恒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忻州长征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