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叶樱与温昌海、柯锦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樱,温昌海,柯锦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叶樱,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恩明区。委托代理人邓维义,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婷婷,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执行人温昌海,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柯锦星,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29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叶樱申请执行温昌海、柯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柯锦星银行帐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叶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延华审判员 刘维华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