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红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65号任品君,女,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北戴河区崔各庄村中××号,联系电话158××××8525。高杉,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207102523,住所地秦皇岛市××区建安里******号,联系电话:3730332168。陈红艳,女,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西城里*****号,联系电话139××××3220段军生,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东光里*****号,联系电话186××××8076单瑶华,男,汉族,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西城里*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9××××9901高军,女,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东光里*****号,联系电话139××××0329葛建明,男,汉族,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区建安里******号,联系电话188××××8115高彬,女,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秦皇岛市××区建安里******号,联系电话137××××2168任品君申请陈红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2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品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执字第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