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肖红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肖红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泰山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马明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长根,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合阳县解放路北湘巷,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肖红江,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东马村老巷15号,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8001031692。本院在执行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与肖红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肖红江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也未发现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陕西驰圣威工贸有限公司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肖红江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12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富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