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7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负责人:徐予鄂,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滨,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安阳分行)与被告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安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尚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丰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