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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深绿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雷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深绿电子有限公司,山东雷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深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飞龙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雷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区功能A区。法定代表人颜世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深绿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雷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404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山东雷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深绿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2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东雷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雷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山东雷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雷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法人颜世勇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山东雷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雷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其法人颜世勇高消费。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曹东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逸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