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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贵阳国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国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贵州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1738号原告:贵阳国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新区野鸭乡上寨村沙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60914767Y。投资人:赵从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斌、胡勇,贵州佰益律师事务所。被告:贵州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蔡家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01877363。法定代表人:张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国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贵州艺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国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国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4元,由原告贵阳国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魏荣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胜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