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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国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98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栋(曾用名王虎虎),男,1991年10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镇原县)。被告人王国栋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王国栋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某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新路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对方车辆损失。经检验,被告人王国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3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王国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国栋赔偿了刘某的车辆损失。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国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国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蒋某,4、刘某的证言、接处警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监控截图、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处理单、照片、辨认笔录、驾驶证、行驶证、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国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国栋赔偿了刘某的车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国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程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娇容 微信公众号“”